王健林诉微信公号冒名诽谤是怎么回事?王健林被冒名获赔7.5万
法院判赔7万余元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载是指媒体刊登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虽主张涉案文章系转载,但与其他类似文章相比,涉案文章标题使用了王健林的姓名,文章中使用了王健林的肖像,内容上也并非与类似文章完全一致,故法院对于被告关于涉案文章系“转载”的主张不予采信。 朝阳法院认定被告侵权,一审判决被告韩商公司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金6万元,公证费1.5万元,并在媒体上向王健林赔礼道歉。 发公号者心理压力大 被告韩商公司辩护律师杨慧敏表示,是否上诉要商议后再作决定。杨律师介绍,涉案微信公号并非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运营,运营者是21岁的男青年杨某。公司某工作人员将营业执照借给了杨某,杨某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涉案公号。杨某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就是希望多吸引点粉丝,让人们关注该公众号。 “公司没有过问过”,杨律师表示,公司个别人知晓杨某的行为,但是并未对公号运营进行监督。“挺出乎意料的”,杨律师说,面对突然出现的官司,公司也很诧异。 “这对他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杨律师介绍,公号实际运营者杨某事后心理压力很大,也曾有过消极的想法。杨律师说,此事因杨某而起,未来就赔偿方面公司和杨某之间还要再沟通,不过杨某出身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公司还是要先行面对并承担这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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