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一波三折的官司 长乐检察院为被告抗诉成功

食不在来
2011-10-11 11:07:32

这是一个出租合同纠纷案,然而对于被告陈某勇而言,这场官司来得十分突然。

2007年11月21日,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起诉陈某勇,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租金277.1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 陈某勇与该公司于2000年7月1日签订了《采矿权出租合同》,又在2005年4月,经该公司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陈某俊。在承租过程中,陈某勇已如数缴纳租金。

此案历经数次审理,几番跌宕,今年8月,法院最终驳回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突然收到法院传票

被索赔327.1万元

陈某勇,长乐鹤上人。2007年 11月21日,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陈某勇自2005年10月起开始拖延支付相关租金,至开庭前共拖欠277.1万元。该公司请求判令陈某勇支付拖欠租金及50万元违约金,合计327.1万元。

长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08年3月24日开审。法院认为,陈某勇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同年6月12日,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陈某勇向某矿产开发公司支付租金277.1万元、违约金50万元。

这一判决,在陈某勇看来甚为荒唐。2009年8月28日,他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陈某勇称:“我于2000年7月1日与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该公司西南矿所采矿业务的合同,承包期至2008年3月15日。在承包期间,我向该公司缴纳了承包费,无任何违约行为。”但是承包合同在2005年发生了变化。当年4月16日,经合股人及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同意,陈某勇的承包合同权全部转让给了陈某俊。陈某俊也与该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也就是说,陈某勇与该矿产公司的合同关系早于2005年4月16日就已结束,但该矿产公司却向陈某勇追讨截至2008年3月15日的租金。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以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为由,视陈某勇为放弃诉讼权利。该案就在陈某勇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并作出了判决。对此,陈某勇十分不服:“我并没有下落不明,有准确的地址、有通讯工具,即使我偶有事外出,家中都有母亲和妻子在,法院怎么就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 ”

检察部门:一审判决存疑

接到申诉书后,长乐市检察院立即展开审查,并提请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10月20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在程序上,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2005年,陈某俊与该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采矿权出租合同》,并实际经营着陈某勇之前承包的矿山,因此陈某俊是本案合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外,一审判决在送达上存在严重问题,侵害了陈某勇的诉讼权利。长乐市法院在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的前提下,却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使得陈某勇丧失了上诉权。陈某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05年4月16日,该合同中的矿山的采矿权已转给了陈某俊。因此,2005年4月后的本案诉争承包费应向陈某俊收取。

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索赔请求

2009年11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长乐市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今年3月15日,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但仍判处陈某勇需支付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租金122.37万元,陈某俊负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对再审判决均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8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陈某勇在2005年5月之前未拖欠该矿产公司租金,而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因为转让给了陈某俊而实际解除不再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陈某勇支付2005年5月之后的租金。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长乐市某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之后,32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被驳回撤销,陈某勇终获满意判决结果。

(福州日报记者 张若佳 通讯员 马浙闽 王光忠 周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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