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冒用身份套现受审 男子租赁轿车低价抵押总价值达26万余元
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庭上,第一被告人魏某称其是中国农业银行靖远县支行的一名员工,与第二被告人李某是朋友关系,办理信用卡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全是跟朋友借的,第一次刷卡套现的170多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外债了,而且其中部分信用卡的利息也还了。第二次是自己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雒某了,最后卡和钱去哪里了,并不清楚。 第二被告人李某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李某当庭陈述,其向雒某提供54人身份证复印件,雒某说卡办成后他先用三年就可以交给本人使用了,这些办卡的人中,部分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用于办信用卡,也表示同意。其余四名个体经营者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予以承认。 据了解,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某在当事人朱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17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办理这17人名下的信用卡。之后,魏某刷卡套现1708465.92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魏某伙同雒某(另案处理),在金某等38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以上38人的身份证件,伪造了办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证件,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办理38张信用卡,之后刷卡套现共计460万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某向雒某提供了齐某等5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该54人的相关资信证明材料,雒某通过刘某办理54张信用卡,刷卡套现6549087.96元,其中李某刷卡套现取得赃款35万元据为己有。 除了指控魏某涉嫌信用诈骗以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魏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其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还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四辆小轿车,之后分别以2万、5万、3万的价格低价抵押,事后经鉴定涉案车辆总价值达266525元。 4月8日,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来源:新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