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庭年收入≤3.8万可申请廉租房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福州廉租房门槛放宽,申请家庭年收入上限从原来的3.5万元提高到3.8万元,公租房年收入上限确定为7.8万元。 福州市政府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福州市五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暂停五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本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上述审查程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配租、配售标准,并上报。 根据新的意见,今后申请廉租房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其他条件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租房的,除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等条件外,申请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同时,定向为以下人群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驻榕部队服役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本市五城区生活),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的人员,以及城市运行所必需的环卫、公交等行业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在五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名词解释 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 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 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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