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宣判一起违法建设行政诉讼案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曹某长不服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宁化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宁建法(2012)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7月25日,宁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长不服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曹某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骏豪国际四号楼西南侧(原宁化县通用机械厂大门南侧)建设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曹某长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宁化县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志峰 蒋加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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