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好友参加自学考试 两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均被抓

胡七筒
2016-04-17 11:40:23

替好友参加自学考试 两人涉嫌作弊均被抓

系我省首例考试作弊入刑案

泉州晚报讯 (记者廖培煌 通讯员林隆华)应泉港的好友林某请求,南安的黄某替他参加自学考试。殊不知,两人涉嫌触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代替考试罪”。昨日,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对黄某和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这是考试作弊入刑以来我省的首例案件。

昨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行,泉州九中是其中一个考点。上午9点到11点,是科目《中国近代史纲要》的考试时间。9点多,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接到教育部门自考办工作人员报警称,在考场内发现有人替考。民警赶到考点教室,将替考的黄某带回。随后,民警又传唤了请黄某替考的林某。

黄某和林某同为33岁,两人系好朋友。黄某在南安经营一家小店,此前曾参加自学考试获得文凭,《中国近代史纲要》考得不错。林某的自学也考到最后一科《中国近代史纲要》,因为近阶段学习少,对这一科目的考试没信心。得知黄某对《中国近代史纲要》比较熟悉,林某便拜托黄某替其参加于4月16日上午举行的自学考试《中国近代史纲要》科目。黄某答应了。

昨日上午,拿着林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黄某进了考点教室。刚开考没几分钟,在检查考生与相应的证件是否符合时,监考老师发现,黄某与相片中的林某长得不一样,便对其认真询问。黄某当场承认他是替考的。监考老师按规定向上汇报,自考办工作人员随即报警。丰泽派出所民警立即对此展开调查。

被抓后,黄某和林某后悔不迭:“真不知道现在替考是犯罪,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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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介绍,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法律条文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其中一条写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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