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赚钱帮人租车质押 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

只有一半影子的人
2016-05-08 10:58:22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曹斌)近日,丰泽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一名涉案的大学生和两名所谓的招聘者。

20岁的江苏人童某东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5年8月30日,他在网上搜索兼职的信息,找到了一个介绍兼职的QQ群,在QQ群里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瀚海金融”的男子。该男子在群里介绍,可以兼职帮老板租车。童某东就与他取得联系,得知有老板要雇佣人员去车行租车,租到车后再把车抵押或卖掉获利,每租到一辆车可以分给租车者2000元,而且还包吃包住。一听到能赚这么多钱后,童某东就同意了。随后,他按照对方给的地址到达泉州,见到了41岁的湖北籍老板王某鹏和43岁的莆田籍男子吴某青。

丰泽检察院查明,2015年9月4日,王某鹏、吴某青和童某东三人来到泉州市区宝洲街的一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由童某东向该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价值13万元的小车,后由吴某青将该车质押给他人。同年9月8日零时许,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发现租出的小车被非法处置后,随即通过车载GPS将车辆找回。当天下午,童某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王某鹏和吴某青被抓获归案。

丰泽检察院认为,王某鹏、吴某青和童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大学生刚步入社会,阅历较浅,个别人为高薪所诱,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存在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不是主谋,不会构成犯罪的错误认识。但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予以提供帮助的,属共同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大学生就业、兼职时应注意甄别工作内容和性质,如发现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不可为贪图小利益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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