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鹿晗在韩国提起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案件,单方宣布退出EXO组合,终止与S.M公司的专属关系,给该组合的正常演出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已经签订的广告合同无法履行,
导致其倾力打造艺人的投资和成果丧失。
S.M公司认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和普缇客公司的宣传行为,提升了两公司的品牌价值,侵害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诉请要求鹿晗停止与两公司的广告代言活动,
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澄清其作为经纪公司,与鹿晗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鹿晗分别与两公司连带赔偿224万元和160万元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