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出事故,搭乘者居然也要负责!
在俗称“最严交规”的实施下,大家都知道饮酒驾车,罚款1000元到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驾车,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等一系列规定,并将其烂熟于心。 但是,对于酒后乘坐醉驾司机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你知道吗? 90后打工仔刘洋(化名)在北京从事物流工作。2012年6月初,忙碌了一天的他与几个同事相约到一家酒馆小聚。一直到晚上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洋和同事们才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 由于顺路,刘洋便搭了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 孰知,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苑一个不小心,小轿车就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
一上车就睡得昏沉沉的刘洋,在两车碰撞过程中,脑袋直接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为了看病,刘洋两个月没有去上班,且花费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起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苑与徐某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但,刘洋作为乘车人,虽然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可其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小苑驾驶的车辆,所以应适当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酌定小苑承担应承担责任的70%。
判决之后,法院对此进行了更详尽的解释: 法官认为,刘洋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 原告刘洋与被告小苑一起喝了酒,在明知道喝酒后开车非常危险,仍然乘坐,这说明了刘洋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 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后,刘洋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洋自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小宝提醒:不要以为酒驾只关司机的事儿,搭顺风车的同样要注意!此外,发生交通事故了,千万不要慌不要乱动,马上问问口袋律师,以免破坏现场,酿下大错!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作者:陈自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