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变成经适房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突然要补差价

北边之北
2016-06-06 15:50:47

福州晚报6月6日讯(记者 张秀冰)家住仓山区万升小区的温先生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房,入住10多年后,接到开发商通知,对方称他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要补交1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规费等“差价”。他认为,自己当年买的是商品房,房产证也没注明是经济适用房。对此,开发商正祥集团给出了解释。

【业主看法】

放弃申请经适房

买的是商品房

温先生告诉福州晚报记者,2002年9月他与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万升小区一套房屋,合同面积133.53平方米,全额付了房款,办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没有注明这是经济适用房。”

温先生介绍,他父亲2001年6月填写了《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同年9月通过审批,可享受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认购。但是,由于当时他父亲超过了可贷款年龄,为此全家人放弃了这次认购。2002年2月底,温先生的妻子张女士也填写了《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但之后又放弃了申请。不久后,售楼人员告诉他们,万升小区也可以按商品房进行销售了。于是,他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选购了该小区一套房子,入住至今。

【开发商解释】

认购协议书明确

该住宅为经适房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正祥集团品牌中心相关负责人张圣林。为此解释此事,正祥集团给记者发来一份《说明函》。

《说明函》中写道,万升小区系经济适用房项目,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办理初始登记。在2005年3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施行之前,我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产权登记未要求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材料,因此该项目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时,有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的,就在产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房,未提供的,则不备注。但只有部分产权证上有标注,其他暂无法区分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于2011年被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暂时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说明函》还提到,2015年7月3日,市政府召开例会,会上就万升小区经济适用房办理“两权证”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决定:“正祥公司负责收集业主信息名单,委托福州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查档,核查保存的档案中是否存有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经核查确认有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材料的,按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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