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钱不成 带进旅馆“软禁”

赏金猎人
2012-10-29 10:36:12

核心提示:濮某与孙某有经济纠纷,为了讨回被骗钱财,濮某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是伙同姐夫戴某非法剥夺孙某的人身自由,将其拘禁多日。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触犯刑法。目前,讨债的濮某和戴某均被判刑,在法庭上,他们追悔莫及。

案情回放

  濮某与孙某是江西老乡。一来二往的交流中,孙某借口做生意,向濮某借取钱财。但约定还款时间已到,孙某还不来还钱。后来,濮某认为孙某欺骗了自己。经过多次要钱无果,2011年9月28日,濮某伙同姐夫戴某在福州馆头高速路口,将孙某强行带到晋江市陈埭镇某旅馆房间进行拘禁。

  当年9月30日,当濮某知道孙某的亲友报案后,担心把事情闹大,就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旅馆抓获戴某,解救出孙某。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戴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濮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濮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被害人孙某因涉嫌诈骗濮某的钱财已被另案起诉。

  公诉机关指出,虽然濮某犯罪情节较轻,但不宜适用缓刑。而被告人戴某是濮某的姐夫,又是受濮某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是从犯,建议对戴某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处濮某犯非法拘禁罪,处予有期徒刑六个月;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中,濮某虽然是为了讨回本属于自己的钱财,但是他采取暴力,以拘押的方法非法剥夺孙某的人身自由,已经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在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以暴制暴,同态复仇”,采取私人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取得他人财物。这样不仅不能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会让自己陷入牢狱之中。维权不成反入狱,岂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晋江市法院审监庭 陈晓颖)

■记者 胡志法

登录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