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法不容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某为牟取暴利,在利欲熏心下,明知k粉(氯胺酮)是毒品,仍将k粉贩卖给他人吸食。2011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在尤溪县城关网吧、ktv、超市附近,共7次将k粉以每小袋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林某、肖某某、陈某等人吸食,从中获利;期间还在公共场所向林某某(未成年人)出售k粉1袋,获赃款100元。同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在尤溪城东与吸毒人员陈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宋某身上、租住处共查获14小袋白色结晶体,经鉴定,该14小袋白色结晶体共重6.96克,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本案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为牟取暴利,明知k粉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我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 《刑法》第347条还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从重处罚 (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本案再一次告诫大家,吸毒、贩毒是违法犯罪行为,且贻害无穷,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特别是青少年在交友时要注意,以免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而走上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道路。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