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医生表弟被打伤 为达追刑标准制伪证添伤
闽南网10月31日讯 自家表弟与人推搡受了伤,但伤情还达不到追刑的标准,身为医生的刘某色竟然帮忙“添伤”,扎破表弟的耳膜,致使对方被抓。昨日,漳浦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批准逮捕刘某色。 林某阳是某泡沫厂的老板,2002年6月21日中午,他的员工驾驶货车误入高速公路漳浦某施工路段后,遭郑某生等人拦截。郑某生等人以货车对高速路面造成损坏为借口,对司机“罚款”300元并要扣车。接到司机电话后,林某阳等人赶到现场,向郑某生讨要发票,郑某生威胁说再闹就要抓人扣车,随即双方互相辱骂并推搡,致双方手臂、肩膀等肢体受伤。 刘某色是郑某生的表哥,原是漳浦某医院医生。事发第二天,郑某生找到刘某色检查伤情,被告知达不到轻伤标准。为了使林某阳等人受到刑事追究,郑某生就让表哥扎破自己的左耳耳膜。事后,郑某生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林某阳等人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抓捕归案,紧接着呈请刑拘拘留,但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批准。同年8月24日,林某阳认为郑某生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轻伤鉴定结论,向漳浦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申请对郑某生伤情重新鉴定。今年,郑某生又因其他案件落网,从而牵出本案。 □普法贴士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伪造证据罪的全称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这种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造成错案、影响恶劣等。根据相关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共同之处,主要是从对象上给予区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象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犯罪的人。此外,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杨炳坤 黄梅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