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

舞动的月色
2012-11-02 09:58:14

  本网讯(记者 苏雄锋)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近日,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以下几方面情形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两年内购置或者装修高档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据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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