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
巧妙运用地域优势
2014年,鹿晗率先对韩国经济公司提出解约,随后双方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虽然韩国经济公司对旗下艺人要求极为苛刻,但合约毕竟具有法律约束力,率先提出解约多少让艺人缺乏底气。值得注意的是,鹿晗方发出的声明中明显注明了是鹿晗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鹿晗=原告方,这场翻身仗究竟是怎样进行的,易胜华律师也为大众做出了详解。
在鹿晗声明中,有这样一个门外汉难以理解的专业名词——专属合同效力。易胜华解释,“专属合同纠纷是依据韩国法律来认定的,中国法律中无此概念。”他认为,所谓的专属合同纠纷指的是管辖权纠纷。“根据专属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在韩国法院起诉,但SM公司是在中国法院对其起诉,中国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鹿晗一方未在合同的实体方面是否违约进行公开回应,而是在程序上进行反驳,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
“同时,鹿晗一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主动在韩国起诉SM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易胜华如是分析。所谓的专属合同无效,应该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大致相同,包括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欺诈、严重不公平等,都可导致合同无效。
而提到SM公司缘何甘愿和解,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有败诉风险,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所以几年来双方在法院调停下多次协商,终于解决了问题,这是好事。”即使从经济和其它利益层面分析,互相妥协达成和解也远比僵持下去更有好处。
此外,易胜华还补充一点,“该判决结果是在韩国法庭做的,这更能说明鹿晗主张的管辖权是有法律和合约基础的。接下来,SM公司应该也会撤回在中国的起诉,最终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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