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吴亦凡与sm恩怨终结 一个终止纠纷一个和解
事件梳理:吴亦凡、鹿晗起诉SM手法,与韩庚如出一辙 2014年5月,EXO中国籍成员吴亦凡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法院判决他与SM公司的所属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同年10月,鹿晗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SM公司之间的所属协议无效,采用的诉讼方法与吴亦凡相同,而且为两人进行诉讼的律师也是同一人。
鹿晗吴亦凡与sm恩怨终结 三人虽没有抱团,但解约的方式如出一辙,而且与黄子韬的情况有明显的不同。黄子韬于去年4月离开SM公司和EXO,银行账户上还有SM公司支付的预付金,而且,此时的SM公司已经经历了韩庚、吴亦凡、鹿晗三位中国成员的出走,不再像当年对鹿晗的出走那样“意外和困惑”。 也就是说,吴亦凡、鹿晗的诉讼能够得到和解的结局,很重要的是他们及早地把握了主动权,以原告的身份将SM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而且诉求是“专属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艺人想在合同期未满前与公司解约,是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但”专属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认为合约无效,如此,可以看出原告律师规避高额违约金的用意。 而且,采用这一诉求还会对其他案件造成影响。2014年底,韩国媒体报道,中国某化妆品公司在用鹿晗形象进行宣传时使用了其在SM公司作为EXO成员活动时的照片,SM公司表示这些照片属于公司,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如果鹿晗对该化妆品公司侵权使用照片提供了任何帮助,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合约无效”诉讼成功,也会在这样的后续案件中,形成对吴亦凡、鹿晗有利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