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认遗产继承权 八旬老母诉亲生子女
东南网9月12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枫 林怡佳)福清的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陈依姆将自己的子女以及孙子女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老伴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产生了纠纷。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为陈依姆理清了遗产继承问题。 陈依姆与薛依伯缔结婚姻多年,婚后共同养育了薛一、薛二、薛三和薛四四名子女。2012年5月,薛依伯去世。生前,薛依伯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他中国建设银行的两张定期储蓄银行卡内共计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由陈依姆继承,作为她以后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这份遗嘱由张某代书,我老伴在遗嘱中也签名了,见证人分别是邓某、蔡某。另外,薛依伯在农村商业银行还有定期储蓄存款1万元及利息,并未订立遗嘱。陈依姆此次提起诉讼,希望能够按薛依伯遗嘱所述,继承他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的存款,并依法分割他农村商业银行卡中的存款。 陈依姆说,1994年9月,经村干部调解,薛依伯与薛一、薛三签订供养合同,约定大儿子薛一不赡养父母,薛依伯夫妻由次子薛三赡养。2004年6月25日,薛一去世,此后他妻子林某也未赡养公婆。陈依姆认为,薛一夫妇俩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薛一先于薛依伯过世,其代位继承的四子女也不应分配遗产。 对于陈依姆的说法,她的大女儿薛二、次子薛三当庭表示母亲所诉属实,并且同意将其父亲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由陈依姆继承,放弃对其父亲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的继承,本人所继承的份额归其母亲所有。而其次女薛四、大儿媳林某以及四孙子女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依伯生前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处分问题所订立的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有张某、邓某、蔡某在场,张某为其代书,该代书遗嘱有效,存款及利息应归陈依姆所有。 对于另一笔存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的分割问题,薛依伯未订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其子薛一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不尽赡养义务,薛一去世后,其妻林某也未赡养公婆,因此作为薛一代位继承人也不应分得薛依伯该存款的遗产。该款系薛依伯与陈依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先分出其中的一半即人民币5000元归陈依姆所有,其余的人民币5000元系薛依伯的遗产,由陈依姆和薛二、薛三、薛四四人共同分割。陈依姆年事已高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可分得人民币2000元,薛二、薛三、薛四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薛二、薛三表示愿意将其继承份额归陈依姆所有,故陈依姆可分得上述存款中的人民币9000元,该1万元存款的利息可归陈依姆所有。薛四、林某及其四子女经福清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福清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薛依伯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共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归陈依姆所有;薛依伯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万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及本存单全部利息归陈依姆所有,人民币1000元归薛四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