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检察院对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11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对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清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23日经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2014工业挂-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8月21日,源华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华公司)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2731.887万元。但该公司仅缴纳出让金456万元,尚欠2275.887万元未缴纳,且至今未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拍卖土地现已被源华公司实际使用,且未经审批即已在该地块上搭建了厂房。 福清市检察院于今年4月13日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尽快收回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回函称,该局已于今年4月15日向源华公司发出《催收土地出让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4月22日前缴交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未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同时上报市政府,建议取消源华公司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待市政府研究后执行。但截至起诉前,源华公司未能补签合同和缴交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取消源华公司竞得资格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责,同时也未对源华公司违法使用土地进行处理。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福清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