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觉整改火灾隐患 既是安全需要也是法律责任

舞动的月色
2012-11-17 09:53:36
据报道,仙游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郊尾某服装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层设有生产场所,三、四层设有住宿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人员进行疏散,对生产场所进行查封,在生产场所的配电箱上张贴临时查封的封条,并在该生产场所外墙显眼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书》,同时责令业主在限期内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但是,业主事后竟然擅撕封条继续“开工复产”。最近,该业主被警方依法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消防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业主加强消防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和广大群众的安全。作为业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既是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业主只有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经济效益才有保障。如果对消防隐患不闻不问,对消防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也不予落实,一旦引发火灾,业主的所有付出都将付之一炬,何谈经济效益 从全国各地发生的火灾案例情况看,“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引发火灾时,不仅烧毁了财物,有的还烧死了人,造成严重的后果。
  任何人违反消防法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律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消防法律的责任者会被处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凡是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擅自拆封并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或者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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