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表弟海边溺亡 福清法院判决同行表哥担责

婠婠
2016-12-03 18:01:56

对此,罗某则有一番自己的说辞,解释道:“表弟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也很愧疚,但我并没有叫表弟一起去游泳,是表弟自己说放假在家无聊,硬要和我一同去海边玩。而且到了海边,是表弟自己跑下去玩的。涨潮后,我已经提醒他该回家,不要玩了,但他不听我的劝阻呀。再说了,平日里,你们也疏于对表弟的照顾。平常表弟跟我出去玩,你们都没过问过。为什么这次就要我负责?”

庭审中,王某、陈某诉称,因罗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因对自己儿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小龙的死亡给王某、陈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5,621.5元。王某、陈某看到庭上低着头,略显无助的罗某说道:“我们也知道你现在生活也不容易,现在我们只要求你对你表弟死亡所造成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作为死者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在节假日期间,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看护和管理,且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当时其二人并不知晓自己儿子的行动及去向,可见二人并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故二人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成年人,带领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到海滩玩耍,其应当对下海玩耍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但其并未对小龙下海玩耍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及时通知小龙父母,反而与其一同下海玩耍,故应认定罗某未尽到其基于上述先行行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罗某亦应对小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并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王某、陈某对其子小龙的死亡给其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罗某承担30%的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王某、陈某的诉讼请求,确定王某、陈某因小龙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1、丧葬费27,117.5元;2、死亡赔偿金253,000元(按福建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50元/年乘以20年); 3、交通费1,500元;4、误工损失2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84,117.5元。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的规定,现王某、陈某已诉请死亡赔偿金,故其再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罗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2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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