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3万余条个人信息 3名90后获刑
东南网12月20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业主刚签好购房合同,就有装修公司前来招揽生意;孩子刚入学,就有培训机构打电话推销……”类似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给公民带来了不少困扰。然而他们是从什么途径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2016年4月7日,郭某注册成立福建省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并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某大厦内设立办公地点。2016年6月初,郭某策划通过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推销的方式拓展公司业务,在明知余某可能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委托余某帮忙提供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6月18日,余某委托王某帮忙提供含联系电话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王某随即在互联网上找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名称为“某网联集团”的QQ用户,并通过QQ与该用户协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事宜。其间,王某将其与“某网联集团”协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聊天记录以及对方发送给其的信息样本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确认。余某表示认可后,王某以人民币400元向“某网联集团”购买了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车辆号牌、车辆类型等资料的福州地区公民个人信息31000余条。随后,王某将所购买到的含有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云盘链接以及提取密码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余某随即通过微信将上述链接和密码转发给郭某,并支付王某信息购买款人民币400元。 2016年7月上旬,郭某雇请郭某甲、杨某、陈某等人,利用前述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向他人推销公司业务,直至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郭某、余某、王某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郭某、余某、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详情、个人信息列表、营业执照、证人徐某、郭某甲、杨某、陈某的证言、郭某、余某、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余某、王某分别主动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二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余某、王某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计31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郭某、余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郭某、余某、王某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