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队员辞职参与抢劫获刑8年

暮荣司徒
2012-11-27 09:25:43

核心提示:曾经当过巡逻队员,担负起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然而,辞职之后,他却学起当初接触过的犯罪分子手段,与他人结伙干起抢劫的勾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曾经的巡逻队员,如今沦为阶下囚。 

  □案情回放

  2010年底,阿权读至初中毕业后从老家来到晋江,在老乡的介绍下到东石镇某村当巡逻队员并认识了同事阿城。两人好逸恶劳,干了半年左右嫌工作辛苦,赚不了大钱,便双双辞职,寻找着“发财”的机会。

  2011年9月份的一天,阿城找到阿权说要去“找钱”,两人又找到阿和并预谋好抢劫骑摩托车女子的财物,后在不到20天的时间内结伙陆续在晋江市东石镇周边抢劫8起,其中5起还采取将被害人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倒、踹倒的方法实施抢劫,获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权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阿权结伙采取将被害人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倒、踹倒的危险方法实施抢劫,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阿权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阿权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如属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与抢夺、盗窃这三类案件因其多发性、普遍性而被合称为“两抢一盗”。“两抢一盗”案件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失去了安全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历来是重点打击对象。

  本案中,阿权在案发前是村巡逻队员,原本从事的是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但因其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每月2000元的工资无法满足其玩乐花费,辞职后更是失去了经济来源,而其非但没能从原本从事联防巡逻工作时接触到的违法犯罪案例得到教育,反而是凭着小聪明从中总结他人作案被抓的“经验教训”,以骑摩托车女子为作案目标,制订了一套自认为周密的作案计划,干起了“无本生意”,妄想不劳而获。其疯狂作案,不到一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阿权一伙人采取将被害人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倒、踹倒的危险方法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理应严惩,但由于阿权犯罪时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故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处理。

  (晋江市法院 张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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