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个人投资所得 妻子离婚后仍然有权分割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和丈夫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我近日偶然得知,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靠投资经营赚得30余万元,但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而我也一直被蒙在鼓里。当我要求张某将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张某虽不得不承认,但以这是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彼此早已离婚,属“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分割。请问:张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杨雨婷 杨雨婷读者: 张某的理由并不成立,其必须继续与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款。 一方面,张某的个人投资所得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即其中已明确说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30余万元收益,明显当属其列。另一方面,你仍有权要求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出于非法占有,故意隐匿3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已导致你遭受财产损失,你自然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即尽管你与张某已经离婚,但只要你在两年以内提起请求分割之诉讼,同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