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两轮车 85后男子两次被抓
东南网2月23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 林怡佳)“遵章守纪,行车顺利;滴酒不沾,一路平安”,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行车安全标语。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知法犯法,违反交通行车安全,这种行为不仅自己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还有可能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实在是损人不利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4月16日中午,何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助力车到达福清市龙田镇某村朋友经营的小卖部。在与朋友畅谈期间,何某又再次饮酒。当日20时许,何某驾驶该助力车准备返回家中,行经龙田镇龙前路某路段,由左侧向右横穿马路时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差点发生碰撞。事后车主报警,何某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何某带回调查。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福清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27日判决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月份,刑满释放不久的何某再次因危险驾驶被起诉至法院。原来在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何某在福清市江镜镇某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福清市某派出所办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4.45mg/100ml。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摩托车、汽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围。不少群众不了解摩托车也在醉酒驾驶的处罚范围,因而怀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摩托车,这是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危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举杯当歌颜欢笑,醉酒行车泪两行。广大群众应养成良好的交通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