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首例替考案:驾照12分“回炉”请人替考 两男子双双获刑
东南网3月16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众所周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自此,组织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规定为犯罪,成为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然而,福清一男子吴某为了哥们义气,代替朋友王某参加机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结果不仅王某不能通过机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两人还双双获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 2016年8月份,王某因其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需参加科目一考试,遂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王某于2016年12月7日电话联系其朋友即吴某,委托吴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吴某答应,并于当日至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王某的名义录入自己的指纹,用于参加考试。2016年12月8日上午,王某将其身份证交予吴某,吴某遂持王某的身份证至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代替王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后在考试过程中被查获。同日,王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王某、吴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王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学员满分安全教育学习卡、满分学习教育合格凭证、票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驾驶人信息、王某、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吴某均自愿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福清法院认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吴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吴某均主动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吴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