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丈夫铐被逼网聊 为何丈夫要如此对待自己的妻子?

lostdays
2017-03-28 10:22:34

有人给她打招呼,有人提出想和她视频,有人想听她唱歌,也有人想听她讲过去的故事……有一位问她的银行卡号,准备给她打钱。这是最重要的,也是很多天“努力”的结果。这条信息让任欣如释重负,也让她丈夫放心走开。这就是任欣的工作———在QQ上广泛搜寻男性,再加为好友,想方设法博得对方同情,信任、好感,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对方要钱。

在当今,这还能要到钱吗? 事实让人大跌眼镜———记录显示, 仅仅从去年8月到今年3月, 任欣已收到网友打来的60多万元,这些钱,都被陈强挥霍掉了。重庆警方通过一系列调查,确定了任欣的位置,出警救人。

警察迅速进屋搜寻,看到惊人一幕:任欣在电脑桌前,左脚铐着手铐,连着那条发光的铁链。电脑上几个好友图标不停闪烁,时不时响起“嘀嘀”声。陈强因涉嫌非法拘禁、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任欣是在陈强胁迫的情况下实施诈骗犯罪,且未从中受利,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处理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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