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砸公园设施 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人应该如何处罚?
回应 “扔车”男子被抓获 7日下午, ofo天津区域相关负责人向北青报记者介绍,3月6日平台发现有人“扔车”直播的事情,第一时间向天津警方报案。上述负责人称,事情确实发生在海河津塔附近区域,但由于车辆已经被扔入水中,无法确认具体是哪辆车和最后使用的信息。为了保存车辆作为物证的完整情况和现场特征,ofo并未组织人员去打捞被丢弃在海河的车辆。 7日晚6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3月6日,一男子将ofo“小黄车”扔入海河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事发后,天津警方连夜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并确定了视频中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1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拍摄并上传视频的嫌疑人许某(男,20岁,辽宁省葫芦岛市人),遂对该二人立即实施抓捕。3月7日下午4时许,在辽宁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刚刚潜回原籍的嫌疑人王某某、许某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火车站成功抓获。 观点 或面临拘留、罚款等惩处 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事件并非孤例。北青报此前曾报道,2016年12月,昌平一男子季某盗窃5辆共享单车,藏匿在出租屋内,后被昌平警方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此外,今年2月28日,四川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因偷盗共享单车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 对于此次网友直播“怒扔天津共享自行车”一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如果涉事男子是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扔车”,则该男子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租赁关系,“扔车”男子的行为就侵犯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共享单车公司有权要求该男子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常莎表示,如果当时该男子并未使用单车,那其抱着主观恶意损坏的态度的“扔车”行为损害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共享单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扰乱了其正常经营,涉事公司可以根据《侵权损害赔偿法》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对于涉事男子的“扔车”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视频拍摄者“属于扔车男子的共犯,应该与扔车男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