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
本网讯 12月1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的情况日益突出。有了这把法律的“保护伞”,莆田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望上新台阶。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对加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气象法制建设进程有重要意义。 《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针对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等,严格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细化了气象法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区分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出发措施。(莆田市气象局 吴莎莎) |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