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夫妻之间打下17万欠条 法官调解借贷纠纷
■本报记者 王婉芳 本报讯 夫妻之间借款,不就是从左边荷包拿到右边荷包吗 好多人都这样理解,但是一对夫妻在闹离婚时,妻子小美(化名)拿出了两张欠条,要求丈夫阿强(化名)还款17万元。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经法官调解,阿强同意分5期偿还这笔欠款。 11年前,小美跟阿强经人介绍后不久就结婚了,并生育了一男一女。可是在2008年年初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长达4年时间内两人都没再住在一起,而一对儿女都由小美抚养。 今年9月份,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阿强偿还欠款17万元。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欠条,第一份写于2006年7月,内容大意为“阿强欠小美6万元,限年底还清”,另一份写于2008年10月,内容与第一份差不多,不过金额为11万元。 小美表示,自己是以个人婚前财产借给阿强的,是用于阿强个人经营活动,可是后来自己向他催讨,阿强都拒不支付。面对这起夫妻间的借贷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重点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这起案件,最后阿强同意分5期偿还这笔债款,双方协议离婚,子女由小美抚养。 律师观点: 即使是夫妻 出具欠条也应慎重 福建省晋贤律师事务所林克震律师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夫妻之间可以借款,但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借贷没有法律效力。 不过,林克震表示,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借条上明确借款为出借人个人财产、借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活动,那么就应得到法律保护。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小美持有的欠条是属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林律师提醒市民,无论是什么关系,即使是夫妻之间,相互出具欠条也应慎重,毕竟法律讲的是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