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时妻子猛借高利贷 法院:丈夫无需担责
台海网12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若非/文 邓若胥/图)在夫妻打离婚官司期间,妻子借高利贷,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 据了解,老刘(化名)已经60多岁,十多年前跟妻子离婚,两年前他认识阿芳(化名)并登记结婚。但是,最近他们两人打起了离婚官司。 老刘起诉说,他要跟阿芳离婚,是因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但老刘没有想到,就在打离婚官司期间,阿芳借了一笔高利贷。她要求,老刘和她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据了解,这笔借款利息挺高,阿芳实际只收到4万元本金,却约定分24个月,总计要还款6万多元。 对于这笔钱,阿芳主张,这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她被赶出家门,为生活需要借的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刘应该共同承担。 但是,老刘则反驳说,这笔借款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他对该借款毫不知情,阿芳有恶意举债之嫌。 老刘还说,阿芳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而且其女儿居住生活在厦门,没有必要借这么高利息的借款,且借款协议写明的借款用途是房屋装修,与事实严重不符。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老刘无需承担责任。 有意思的是,在法庭上,老刘也拿出了一张借条,声称他曾向女婿贷款35000元,这笔借款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要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老刘这张35000元的借条,同样被法官驳回。 法官说法 老婆借钱,老公未必要还 法官认为,阿芳那笔借款,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仅40000元,却要还6万多元,属于高成本借款。被告每月有约2400元的固定退休金收入,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且被告的女儿也生活居住在厦门,被告主张其为生活需要,而向他人借如此高成本的借款不符合常理。 因此,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老刘那张借条,为何也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法官说,这个借条,债权人系老刘的女婿,与原告关系密切,且仅凭一份自己书写的借条,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向他人借款的事实。 法官还说,夫妻共同债务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