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业主被指变造证据向开发商索赔
本报记者吴亚东 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嘉莲大厦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业主沈某逾期办证赔偿金430余万元,这起长达12年之久的纷争再度引起社会关注。 本案的起因要追溯到2007年。当时,厦门两级法院依据沈某提供的一份被变造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材料,认定嘉莲大厦原测绘单位在2000年3月时没有房产测绘资质,从而引发包括沈某在内的大批业主向汇成公司索赔。 记者了解到,围绕嘉莲大厦,前后已发生近300起行政、民事诉讼,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业主、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曾表示,要对系列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土房局推翻自己测绘结果 1996年,嘉莲大厦因工程进度已经达到预售要求,汇成公司请当时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进行面积暂测。当年11月8日,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了预算面积报告,并将第5层技术转换层计入公摊。 2000年2月23日,嘉莲大厦通过竣工验收,汇成公司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简称土房局)申请进行实际面积测量。3月23日,根据土房局要求,汇成公司委托厦门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进行土地房屋地籍调查和房屋测绘。 记者从厦门市土房局了解到,2003年8月25日之前,厦门市房地产测绘业务均是由土房局进行行政管理,由其统一安排、指定测绘单位和进行审核,完全是一种行政行为。直到2003年8月25日,才将房地产测绘项目推向市场。 2000年8月16日,厦门市土房局审核通过了经由其指定的测量单位,原福建闽西地质大队三明测绘所出具的项目实际面积勘丈报告,其中技术转换层仍计入公摊。 由于实测报告中的销售面积比预算报告中的销售面积减少1466.05平方米,汇成公司对业主进行了产权办理及面积差款多退少补工作。其中,商场一层业主沈某须补交的面积差款为137万元。由于多次催款无果,2002年5月,汇成公司将沈某诉至法院。 不料,2004年4月22日,厦门市土房局作出《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房产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简称《修正决定》),核减了原本计入公摊面积的技术转换层1233平方米。这样,土房局在嘉莲大厦实际面积报告公布4年之后又推翻了自己审核过的测绘结果。 法院认定施测单位无资质 2004年6月,汇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厦门市土房局撤销《修正决定》,沈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诉讼期间,因部分业主对三明测绘所的资质提出质疑,福建省测绘局出具材料证明三明测绘所在2000年3月所持有的测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厦门市土房局未对施测单位房产测绘资质尽到合理审核义务,于2005年9月20日判决撤销了《修正决定》,责令土房局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结果重新审核。汇成公司与厦门市土房局均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21日,厦门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2006年4月,厦门市土房局委托厦门闽矿测绘院(由三明测绘所更名而来)对嘉莲大厦进行重新测绘,并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其结果仍维持《修正决定》内容。当年4月,汇成公司再次将土房局诉至法院。 此次诉讼一审中,法院根据沈某从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注册书》,认定三明测绘所在2000年3月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产测绘,在对嘉莲大厦测量时没有房产测绘资质,再次撤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 尽管在二审中,汇成公司与厦门市土房局均提供了真实的证据证明三明测绘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但法院却以沈某认为过了举证期限为由而不予采信。2007年4月6日,福建省测绘局再次发函证明三明测绘所在2000年3月期间具有房产测绘资质。2007年4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仍维持原判。 随后,部分业主以三明测绘所不具有房产测绘资质且测绘结果有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已办理的产权证,在得到法院支持后又起诉汇成公司要求承担撤证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汇成公司为此承担了985万元的巨额赔偿。 经多方努力,2010年8月,厦门市土房局再次审核通过了厦门闽矿测绘院的测绘结果,仍维持《修正决定》的内容。汇成公司为全面协调解决嘉莲大厦纠纷,此次搁置争议,并依据测绘成果再次向讼争业主补退面积差款。然而,由于沈某存在违章搭建、用途变更等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证,继续向汇成公司索赔。 测绘所究竟有无测绘资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三明测绘所究竟有没有房产测绘资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沈某向法院提交的那份证据材料《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注册书》(复印件)是否真实可信。 记者看到,沈某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共有3页,其中一页是形成于2000年8月16日的《企业申请(变更)报告》,除要求变更住所地址外,还要求将注册资金从10.6万元变更为50万元。另外两页是《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注册书》,其中第一页是封面,第二页是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除地址外,要求经营范围增加“房产测绘”等项目。 从这份证据材料来看,三明测绘所在2000年8月16日之前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房产测绘,也就是说不具有房产测绘资质。表面看来似乎没有破绽,但仔细查阅就会发现,这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注册书》中的注册资金并没有申请从10.6万元变更为50万元,与《企业申请(变更)报告》内容不符。 难道是三明测绘所因疏忽而漏写了 记者几经周折,查阅到三明测绘所当年的原始变更登记档案。该所于2000年3月15日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房产测绘”,理由是“由于行业管理认定的业务范围与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符”。 记者又发现,三明测绘所于2000年8月16日再次申请变更住所地址,并将注册资金由10.6万元变更为50万元,经营范围没有变动。以上两份材料显示,2000年3月间,三明测绘所的经营范围已经包括房产测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 沈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 记者反复核对后终于发现,沈某将三明测绘所2000年3月15日的申请变更登记内容放在2000年8月16日的封面之下,以造成三明测绘所在2000年3月27日至2000年8月16日期间并不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假象。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正常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注册书》共有4页,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是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第三页上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日期,第四页上面有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和日期,所有的材料在查询复印时都应该加盖骑缝章。然而,沈某所提供的材料却只有两页而且没有加盖骑缝章。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