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盗抢电力设施团伙被判重型
晋江新闻网12月15日讯 近日,晋江一盗抢电力设施团伙被判重刑,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安徽籍孙某顶、潘某东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至10万元。 据了解, 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察, 法律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