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盗抢电力设施团伙被判重型

肖暮影
2012-12-17 19:38:14

晋江新闻网12月15日讯 近日,晋江一盗抢电力设施团伙被判重刑,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安徽籍孙某顶、潘某东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至10万元。

据了解,2012年1月7日至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顶、潘某东等6人,经事先预谋、踩点,携带砍刀、液压钳、电笔等犯罪工具,结伙窜至晋江市金井镇、罗山、灵源、新塘街道多个工地抢劫、盗窃用户专用变压器8台和计量箱、电力导线及大量建筑材料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作案过程中,孙某顶等犯罪嫌疑人还打砸巡逻警车,打伤看护保安。该案随后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察,2012年2月3日上午,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动60名警力在罗山街道多个村庄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扣押作案车辆3部、大量电力设施(包括被解体的配电变压器、高压绝缘导线、低压导线、柱上真空开关、计量箱等),以及金属吊架、大剪、钢丝绳等赃物和作案工具。

法律延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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