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某商家出售过期红枣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 购买2包红枣,每包99.8元,食用后发现其中1包已过期,日前,消费者投诉商家,获得10倍赔偿。 12月12日,汪先生在福鼎市区中山中路的某商店买了2包红枣,每包99.8元。1包吃完没发现什么问题,另外1包拆开后,吃了1颗就感觉有异味,认真查看后发现这包红枣有些已经发霉了,看了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6号,保质期为12个月,明显已经过了保质期,难怪会有异味。随即,汪先生直接带着过期的红枣到福鼎市工商局投诉。 了解情况后,福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到该商家,检查后,未发现有其他的红枣过期。商店老板认识到自己的差错,主动与消费者和解,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998元。汪先生对调解结果满意,不做其他方面的要求。 福鼎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过期食品,都要第一时间主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徐贻雄) |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