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肖暮影
2012-12-20 15:27:04

  近日,《石狮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已正式出台。出台此规定的背景是:市经适房小区宝源二期在经过先后两轮分配工作后,房源将有剩余。市委、市政府经过研究,决定把剩余房源全部改为限价商品房,尽快向社会供应,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根据规定,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劳动模范。销售价格按照低于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80%比例确定。套型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左右。

  申购限价房须符合三大条件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要求申购对象须同时符合三大条件:

  一是户籍的限制。申购对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石狮市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本市公职人员不受户口限制);驻石部队的干部(家属在石狮工作);外地户口在石企业务工连续满5年以上且拥有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职称(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家庭年收入及资产总额的限制。要求申购对象家庭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必须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以上一年度石狮市人均最低年收入的3倍乘以家庭实际人口数;资产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购买限价房的面积乘以上一年度石狮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乘以80%)。

  三是要求申购对象为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平方米)。

  此外,经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市委、石狮市人才工作小组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泉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以申购并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的限制。

  八种情况不得申购限价房

  一是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户籍的;二是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是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是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20万元以上)、非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动车辆(15万元以上)者(含5年内有交易过的);五是2007年元月1日后分得回批地,或2007年元月1日前分得回批地但人均分得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得土地款超过5万元者(包含自留地、边角地、山头地);六是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七是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因房屋判决归一方的,另一方在离异2年后方可购买;八是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交易

  根据规定,申购限价房须按申请、审查、公示、公开摇号确定购房顺序、选房和销售等程序进行。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及“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相关内容。个人购买的限价房限于自住,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或出借。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购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限价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的净值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赔偿;申请人属党员、公职人员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记者 吴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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