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使用了非医保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荔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非医保用药。
郭先生将车子借给朋友谢某开,不料谢某撞伤了行人陈某。事后交警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然而,保险公司以其中1万多元为非医保用药为由,不予理赔。郭先生、谢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郭先生、谢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第三方陈某人民币8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于原告并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阮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