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泉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创建泉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申报登记备案。申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最迟主体5层以下),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进行备案,并应达到如下标准和条件。 考评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泉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图例》等。 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条件: 建筑面积3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应提交材料:《泉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备案表》一式二份;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创建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照片一套(含大门、围挡、洗车台及沉淀池、五牌一图、重大危险源告知牌、导向牌、宣传栏、出入口道路硬化、安全标语、消防设施、场地硬化及绿化、警示标志、厕所、浴室、饮用水供应处、办公场所、工人住宿场所、食堂、垃圾池、基坑防护、临时用电、“四口”临边防护措施等实地图片。进入主体施工阶段还应含外架、模板支撑和起重运输机械等部位视频)。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使用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考评中得分低于70分;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在负责该项目期间,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严重不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推荐参加市示范工地评选,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