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管线井施工男子跌井亡 3单位赔死者家属51万
台海网1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心田)此前,本报报道 《市民摔倒意外发现井中尸》曾介绍过老黄死于海沧一管线井中。 昨日,导报记者从海沧区法院获悉,对于老黄之死,三家责任单位被判担责,赔偿51万多元给死者家属。 意外 市民发现井中尸 今年1月18日凌晨,市民赵先生骑摩托车,路过海沧翁角路一断头路时,不小心摔倒后,意外发现身边的一口管线井中有一具尸体。 警方调查后发现,死者是老黄。尸检报告认定,老黄前额顶部有创口,全身没有骨折,“不排除溺水死亡的可能”。 根据这份尸检报告,老黄之死,有“多种可能性”。谁也不知道,老黄是意外掉入管线井,还是遭遇凶杀 是死于撞击,还是溺死井中 焦点 蹊跷死亡谁担责 死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来担责 对此,死者老黄的家属起诉说,这段路关系到几家单位,由承包公司承建,由施工公司建设,管线井是一家通信运营商的。因此,家属起诉要求,这几家单位 “应共同赔偿81万元”。 在庭审中,尽管有的被告单位答辩说,老黄可能是“死于凶杀”,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待警方破案。但是,法官对此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可以确定的是,案发当天,老黄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另外,在完工路段与未施工路段交接处,又没有设置禁行标志和安全围栏设施。所以,依一般社会常识及普通人的智识经验,老黄可能是在没有发现危险的情况下,跌入了没有加盖安全井盖的管线井。 判决 三单位各赔17万元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井所有人三方都有责任,要分别赔偿172799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说,本案中,死者老黄和三家被告单位都有过错。老黄未尽安全驾驶的谨慎义务,应当承担30%的责任。 但是,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措施予以警示和阻拦,存在过错;承建单位和管线井所有人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因此,在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无法查明,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判决要求三家单位平均承担7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