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障新规明年施行患重疾一次性补3万
首次 新《办法》首次规定,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的,按照约定可获相应的补助金,最高达3万元。此外还新增新生儿疾病保障。 黄劲超 制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林君 通讯员 王星乐)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后,职工如患重大疾病,或其子女患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即可一次性领取3万元医疗补助金。同时,职工工伤事故保障范围首次扩大到意外伤害事故,最高支付3万元补助金。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总工会获悉,新的《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办法》在参保年费、时间及保障额度、项目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 重大疾病 补助金增加1万元 根据新《办法》,员工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对已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员工,年度医疗费用自付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部分,含自费医疗费用)超出3万元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自付总额在3万元—5万元的,补助3000元;自付5万元—8万元的,补助5000元;自付8万元—10万元的,补助8000元;自付10万元以上的,补助1万元。 同时,为提高该保障对年轻员工的吸引力,新《办法》首次新增新生儿疾病保障,即参保员工(不限定必须为女性)的子女患12种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3万元。 意外伤害 首次纳入保障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首次将员工工伤事故保障扩大到意外伤害事故保障,即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的,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补助金,最高可获3万元补助。 新《办法》规定,员工意外身故的,一次性可获补助3万元;意外致残伤残等级为1级—4级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5级—6级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伤残等级为7级—10级的一次性补助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