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突降68万债务 “支招”律师一审获刑10个月
幕后操作 写假欠条做假诉讼 惠安检察院受理了黄先生的申诉,并调取了(2010)惠民初字第1791号和(2010)惠民初字第1972号两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同时,法院中止审理黄先生的离婚官司。 随着调查的深入,曾某娥的两笔债务来龙去脉逐渐清晰,幕后黑手邓某江和曾某民逐渐浮出水面。 今年4月20日,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将邓某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一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将邓某江一并移送。警方同时对未到案的曾某民进行网上追逃。今年5月10日,在湖南的曾某民向警方投案。 据惠安法院查明,2009年8月初,接到离婚诉讼后,为了不让女儿吃亏,曾某民与女儿等人找到律师邓某江时,提出自己有两间店面无偿供曾某娥夫妻使用,几年来都没有租金,是否能要些租金。同时还告诉邓某江,银晖公司曾汇款30万元到夫妻俩经营的珠宝行账户,能否当成曾某娥的借款,并要求邓某江想办法帮助曾某娥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更多利益。 当年8月15日,父女俩再次找到邓某江,要他帮忙书写店面租金和借款的“欠条”,邓某江写了内容分别为“欠曾某民租金人民币379500元”和“向伯父曾某某所在的惠安县银晖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30万元”的欠条,由曾某娥抄写并签名。2010年4月26日,曾某民和银晖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以伪造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曾某娥承认虚假债务。受理法院遂作出(2010)惠民初字第1791号、1972号判决,要求曾某娥分别偿还379500元房屋租金和30万元借款。 法律惩罚 犯伪造证据罪领刑10个月 惠安法院认为,邓某江明知没有债务事实存在,或明知银行汇单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仅凭汇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而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两份虚假债务凭证。曾某民指使他人伪造两份虚假债务凭证。两人的行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还认为,邓某江身为法律工作者,实施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邓某江受他人指使帮助伪造证据,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民为了使所伪造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得予确认,以伪造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实际取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邓某江有期徒刑10个月,曾某民拘役6个月。 前日,记者联系上邓某江的辩护人黄律师时,黄律师表示,拿到判决书后,还未见过邓某江,是否要上诉,还得征求邓某江本人的意见。 (早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