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外遇男方欲离婚并讨彩礼 法院判酌情返还

阿秋秋
2013-01-05 09:06:48

  大明和小佳(均为化名)经人介绍后恋爱。2011年初,大明送给小佳结婚彩礼5万多元。两人随即到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大明和小佳就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为彩礼的返还问题对簿公堂。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婚后不久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大明发现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过错责任主要在于小佳。由于大明因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且现在又待业在家,婚前给付的彩礼确实给他现在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而小佳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又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大明可以请求小佳返还彩礼。考虑到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也花掉了部分彩礼款,且小佳在婚后有一段时间曾待业在家,目前虽有工作,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故大明所主张小佳返还全部彩礼应予适当减少。据此,连江县法院判决准予大明和小佳离婚,小佳应返还大明彩礼3万元。

  小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陈鸿星 林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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