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村主任受贿近八万被判刑五年
正义网福建1月6日电(通讯员 吴寅生 黄青付)被告人方某先后任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步云村主任、土地协管员等职务,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便,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12月28日,张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1.6万元。 2000年至2011年间, 方某利用职便,先后多次收受其辖区村民林某等8人好处共计人民币7.7万元,并为他们在违章搭盖、违规建房、项目征迁等过程中给予关照。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在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交赃款人民币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村主任、村土地协管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到方某能退清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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