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集资房假离婚 没曾想到人财两空
【案例】杨某和李某夫妻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2010年5月份,为争取单位的集资建房份额,杨某和妻子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参与单位集资分房,等房子分到手后再复婚。同年6月,杨某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仍正常生活在一起。今年初,李某遭遇车祸离世。其后,杨某称双方假离婚,仍同居在一起,属于事实婚姻,要求继承李某遗产,李某父母坚称双方已离婚不同意杨某要求。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杨某和妻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程序合法,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经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离婚的事实就成立,同时也等于宣告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离婚没有“真假”可言。也就是说杨某和妻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杨某在妻子死亡后,因已离婚无权继承妻子名下的遗产。 对整个社会而言,“假离婚”现象不但严重破坏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而且由于“假离婚”者通常为逃避债务、民事赔偿责任、追求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一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必然会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