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首付男方还贷 分手后房产如何分
【案情】 司机冯某今年28岁,是一名复员军人,冯某和余女士俩人于2007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同居,2010年12月双方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作为婚房。购房时,冯某还是军人身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把该房屋登记在余女士名下。购房总价118万,首付款共36万元,余女士出资12.5万元,其余由冯某负担,房贷也一直由冯某偿还。2012年由于种种原因,冯某和余女士最终未能结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婚前同居期间所购的房屋,其产权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亦有出资,则应由产权方返还其出资款。如果房屋价值已升值,并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升值款,而是在分割时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由产权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双方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庭来定。至于装修款是谁出的,产权方应返还给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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