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欠薪讨薪现象增多 业内人士提醒事先签订合同
年年讨薪年年欠薪,年年欠薪年年讨薪,讨薪讨薪步履艰辛。这是对年底欠薪现象的写照。日前,记者在市劳动监察大队看见,大厅里聚集着成群结队前来投诉的民工。据统计,到24日为止,一月份已经受理35起欠薪投诉案件,其中16起发生在建筑领域。 来自江西的老廖就是其中一员,他告诉记者,自己在一家建筑工地负责油漆施工,平时工头只是每个月给些生活费,现在年关到了要结算工资,他不见了。原来,去年年初,福州一家建设公司承包了我市一中学学生宿舍楼的建设项目,但是该公司将油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江某,由江某带领油漆班组进场作业。而江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熊某,熊某拿到工程后又将自己包到的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了罗某。但是由于江某刚开始进场作业时使用假涂料,且部分工程做工不到位,承建公司以验收不合格为由不愿意支付全部工程款,于是就造成了层层拖欠现象。 黄荣辉大队长告诉记者,像此类纠纷主要出现在建筑领域,是典型的因工程层层转包引起的工资结算、施工质量、单价等问题的纠纷,造成层层拖欠。在这类纠纷中,小包工头就会怂恿工人讨要工资,再达到他讨回工程余款的目的。一些建筑单位平时没有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上,而只是通过工头发放,造成公司并不了解工人是否拿到工钱,或者拿到多少,加上因监管不到位建筑单位没有工人的考勤记录等有效证据,对工人的人头、工天等信息都一概不知,一旦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脱离责任,因此,建筑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个人或单位时要弄清对方是否有用工资质,理清劳动关系,并签订好承包合约。 而对于民工而言,黄荣辉表示,由于在建筑工地上,民工人数多流动性大,且多数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签订合同必要性的认识也不到位,而且施工方也不会一一跟民工签约,一旦在务工过程中发生欠薪、工伤等纠纷时,不懂得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他提醒工人朋友,遭遇工资被欠,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可以通过求助工会、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委托律师等正当的方式进行讨薪。 同时,他希望进入建筑工地的工人们,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对方不愿意签订合同,则要弄清自己受雇于谁,谁是施工方、项目业主等,在平日上班时还要有意识地保留自己在工地的考勤记录或者打卡记录、出入证件、工资单等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该工地一员。在建筑工地上,还有个很普遍存在的现象,那就是许多民工每月只是领到基本生活费,而大部分工资累积到年底才一次性结算,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劳动法明文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可以要求建筑方月结季清,这就避免了包工头逃逸工资无处讨要现象的发生。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国亮律师表示,恶意欠薪最高可判七年。“恶意欠薪”入刑,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对喜欢欠薪跑路的不良雇主也将起到威慑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