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莆田市文广局局长受贿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伍拾范儿
2013-01-30 17:37:27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局长李某清受贿案终于尘埃落定,因李某清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曾经弘扬民族音乐的奇才

  网站上介绍李某清的个人网页上这样写道,李某清,男,福建莆田人。研究馆员、福建省政协委员。系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民族乐器演奏考评专家、中国民乐指挥专业委员会理事、福建省民族管弦乐学会会长、作曲家、指挥家、演奏家、民族音乐学家。

  李某清创作了大量音乐作品,在全国重大艺术角逐中获奖23项,其中获国家级政府一等奖、金奖9项,民族管弦乐组曲《俗乐三篇》等26部作品获省级比赛最高奖。李某清早年曾被文化部聘为全国社会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海内外六十多家报刊杂志曾纷纷追踪报道评价过他,还誉称他为“弘扬民族音乐的奇才”。

  在人生的交叉路口迷失方向

  李某清凭借自己的艺术天赋和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让他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他的人生本可以画一条斑斓多彩的直线,然而,他的一念之差,注定了他的人生是一条灰色的曲线。

  2005年,莆田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决定建设莆仙大剧院并将其作为城市形象工程,项目建设将与周边建筑群构成一幅宏伟绚丽的城市景观。莆仙大剧院建设项目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牵头筹建,此时担任该局局长的正是李某清。当时,该项目吸引了很多建筑公司,每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都“削尖了脑袋”想和李某清见上一面,此时莆仙大剧院相关项目招投标代理人张某强找到李某清,希望通过两人的“密切合作”让“有意”的投标方中标。李某清回想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几十年,同期毕业的同学许多都已升官发财,而自己再几年就将退休了,李某清决定利用好这次“机会”,由张某强负责具体事宜。

  2005年8、9月间,为了感谢李某清和张某强在莆仙大剧院设计项目招投标中给予的帮助,某大学设计院院长张某天分别送给李某清22万元、张某强21万元。李某清一下收到如此大笔的“好处费”,惊喜之余更多的是犹豫,李某清害怕事情败露,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随着更多中标方接踵而来,不断送出巨额“好处费”,此时的李某清已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

  利益熏心终于受到制裁

  在金钱的诱惑下,李某清一次又一次的屈服,一次又一次的贪得无厌,最终被人举报事迹败露。之后,该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负责查办。

  经查实,2005年至2007年间,李某清伙同张某强,与欲承接莆仙大剧院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桩基、主体建筑的承接单位直接负责人约定,在他们中标后从中按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李某清和张某强两人共从承接商张某天、苏某、陈某、林某金等人处获得268万元的好处费,李某清从中获得107万元,张某强从中获得161万元。李某清个人索贿3万元。同时,李某清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握有网吧管理、人事调动、干部提拔决定权,接受希望在开办网吧和职务晋升等事宜上得到关照的陈某建、陈某炎、林某金、陈某宾、吴某华等9人所送的贿赂共计32万元。

  2011年9月2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犯张某强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清和张某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2012年7月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仍判处被告人李某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犯张某强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宣判后,李某清、张某强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醒和反思

  古人有云:“家有良田万顷,日食不过三餐;广厦万间,夜卧不过八尺”。每个人都应珍惜现在自己已经拥有的一切,知足常乐。领导干部要做到清正为民,必须真正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绝对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掌好权,用好权,就可以为党增光,为人民谋福。将权力看得过重,视为私有,必然会损害到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领导干部都要保持头脑清醒。(作者:李金春 林仲佑 赵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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