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包工头欠薪63万获刑

伍拾范儿
2013-02-02 18:38:57

  石狮日报2月2日讯(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王顺铃)63万元,65名工人的工资,日前,来自惠安的包工头张某清因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后逃匿,被石狮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石狮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据了解,来自惠安的包工头张某清于2009年8月承包石狮某制衣厂新厂房宿舍楼的装修工程,并将工程交由李某林等班组长,由其招聘工人施工。2011年5 月,张某清拖欠李某林等65人工资人民币63万元后逃匿。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2年10月26日,张某清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所欠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清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3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张某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所欠工资已全部付清,其家属代为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相关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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