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河受伤也算工伤 莆田一保险公司赔12万
本报讯 员工参加公司的拔河比赛受伤,也算工伤 记者昨从莆田城厢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认为员工参加拔河受伤,也属工伤,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受伤员工12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2月起严某在莆田一家保险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26日下午,严某参加该公司举办的“五一节”拔河活动时,不慎左关节受伤。后严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同年11月,严某向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随后作出的结论是:严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0年2月,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严某劳动功能障碍七级。严某所在单位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最终结论为严某劳动能力障碍七级。 2010年6月,严某申请仲裁,莆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127888.58元。严某所在公司认为该裁决不合理且违反法律规定,向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城厢法院审理后,计算了各项赔偿款,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严某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共计1275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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