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被私下转让 状告儿子要求分割产权
【本案看台】 契约中“只作投资,不作赠送”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 本案中,父母与儿子共同出资买房,多年来相安无事,直到儿子和儿媳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过户给儿媳和孙女,引起家庭纠纷。为此,父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讨要说法。近日,湖里区法院判处这套房屋的35.19%产权份额归属父母所有。 缘起 父子出资买房 契约不明惹纠纷 2000年,张老夫妇拿出7万元积蓄,和儿子小张共同买房。张老夫妇在把钱款拿给儿子时,让儿子写下《契约》。《契约》中注明:此款只作投资,不作赠送。张老夫妇还要儿子和儿媳口头答应在所购房屋中有一间属于二老。小张一一照办。 小张收到父母的7万元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买下金山小区的一套房屋。2001年10月23日,小张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外加父母的7万元,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这套房屋,总价是18.9万余元。张老夫妇与儿子共同出资买下这套房屋后,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2年7月20日,小张与妻子小丽协议离婚。 原来,小张在与小丽协议离婚时,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妻子以及独生女儿,并要求这套房屋在女儿未满18周岁前不得转卖或交易,且女儿享有第一继承权。此外,在离婚协议第6条中注明,购买这套房产时二老出资7万元作为投资,现二老同意收回投资款,离婚后此投资款与小丽无任何关系。然而,张老夫妇认为,儿子小张擅作主张把共有房产过户给小丽和独生女儿,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享有金山小区这套房屋40%的份额,并解除离婚协议第6条。 对此,小张表示,该房产既然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和父母立下的《契约》只能说明自己和父母之间的债务关系,自己愿意归还当初购房时父母所出资金,不同意父母在房产中享有份额。此外,他当初已向父母征求将这套房屋其中30%的份额转入自己的女儿名下,也就是说父母是完全知情且同意这样做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女儿拥有良好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小张还表示,自己并非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自己已和父母共同购买另一套房屋,方便二老养老时居住。二老无法接受将这套房屋中的应有份额被儿子擅自转让,于是到法院讨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