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石狮市民营工业企业人才住房奖励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质量石狮、二次创业”,加强民营工业企业人才住房奖励保障,我市出台《石狮市民营工业企业人才住房奖励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政府将不定期筹集和调拨一批人才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定向奖励保障。人才住房按当年市定限价房价格出售给企业中的人才,政府按贷款总额五年期利息(按当年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高10万元)给人才,待人才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后分三年发放(期间人才辞职离开石狮用人单位的停止发放)。 具体适用对象为在石狮市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民营工业企业,且属于下列对象之一:一是规模型企业:申报年度(或上一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企业;二是成长型企业:申报年度(或上一年)纳税超500万元且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或者申报年度(或上一年)纳税超200万元且纳税额同比增长60%以上的企业;三是科技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星火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称号认定,现有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四是人才创业创新型企业:符合《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分类标准的人才投资占股不低于50%的企业,或者指导目录分类标准前两类(或相当层次)的人才所在的企业。 《办法》要求,企业应优先安排给本企业有住房保障需求的较高层次的人才。安排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一般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三是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四是曾获得县处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五是国家专利发明人。此外,不属于上述范围,但属于企业领军人才或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在企业担任研发、管理、销售等中层及以上岗位的人才,以及从事纺织服饰创意设计工作具备中专(高中)学历的人才,其购买资格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记者 周进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