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人注意!在坦桑尼亚从事海鲜贸易须谨慎
在坦桑尼亚从事海鲜贸易须谨慎,稍有不慎可能进牢房。 1月30日,坦桑尼亚华助中心再次提醒旅坦华人、同胞:在他国国土上,须尊重和遵守他国的法律,司法权及执法权,依法经营,合法赚取利润。 不久前,香港人吴某到坦桑尼亚从事龙虾收购贸易活动,在抵坦第14天后,被坦桑尼亚警察局逮捕,受到如下指控:一、入境坦桑尼亚没有办理三个月商务签证,也没有持有效的在坦工作签证,仅持旅游签证却进行龙虾收购等商业活动。二、在进行龙虾的收购过程中,未去坦桑尼亚旅游与自然资源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三、在进行龙虾的收购过程中,没有依法注册坦桑尼亚相关税务证件即从事商业活动。四、违反了坦桑尼亚渔业部门购买龙虾的有关规定。 坦桑尼亚渔业部规定:小于500克的龙虾、螃蟹,禁止捕捞、食用、销售出口;大于500克的母龙虾繁殖期间(有龙虾卵的)禁止捕捞、食用、销售出口;海参,海马,海龙,生蚝,大贝壳类海产品属于二级保护种类,销售购买食用以上禁止海产品将面临高额罚款,监禁,驱逐出境等风险。 吴先生被捕后,在中国驻坦大使馆领事部和坦桑尼亚华助中心的积极救援下,免于牢狱之灾,但仍被处以1.5亿坦先令(相当于42.23万人民币)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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